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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的種族隔離(1948-1991)

在南非共和國實行的種族隔離制度,對人種進行「法律上」分隔(主要分成白人、黑人、印度人和其他有色人種)。依照法律的分類,各族群在地理上強制的被分離,特別是佔多數的黑人,依法成為某些"家園"的市民。這些家園在名義上是自主國家但運作比較類似美國印地安保留區和加拿大原住民保留區。事實上,多數的南非黑人從未居住過這些"家園"。

這個制度是為了確保白人利益,無論在政治或是經濟上。有效防止非白人得到投票權或影響力,將他們的權益限制在遙遠、外界無從造訪的地方。表面上,教育、醫療和公共服務等雖然聲稱是平等,但事實上非白人族群可得到的,只是非常次等的公共服務。

這個制度在1948年被以"法律"方式執行,直到1994年,南非共和國因為長期的被國際輿論批判與貿易制裁而廢止。聯合國也認為「種族隔離是一種對人類的犯罪」。

種族隔離制度是以1913年的「原住民土地法」作為開端。由於廣泛的使用而被執政的南非國家黨(National Party)予以強化。接受差別待遇的黑人有2500萬人,印度人約有90萬人;但是白人只有近400萬人。南非共和國的政府說法是:「南非共和國是一個多種族國家,各民族的傳統文化與習俗皆有所不同,言語也有所差別。讓各民族各自發展,並不是種族隔離,而是各自發展。」但是明顯的白人掌握政治經濟的權力,有色人種成為廉價勞動力的來源;其中的黑人多在白人擁有的農場工作,但是只拿到白人十分之一的工資,而且工資通常無法養家;也有不少黑人失業。

種族隔離的法律分類以四種人為分類:白人、有色人種、印度人與黑人。其中日本人與華人被視為與白人同等級。

原住民土地法與「家園政策」——1971年開始將居多數的黑人移居到南非共和國13%的邊陲地帶的十個「國」並給予自治權,目標是使其獨立;移居的這些「國」的黑人會失去南非共和國的公民身份。但是這些「國」中白人仍然居有政治經濟的優越地位。而且南非共和國從1976年到1981年扶植溫達(Venda)、希斯凱(Ciskei)、川斯凱(Transkei)與波布納(Bophuthatswana)等四個「國」獨立,但都沒有被國際所承認。

隔離設施法——公共場合的坐位與使用以白人與非白人作為差別。
集團地區法——以人種作為居住地區的限制;
混種婚姻禁止法——禁止人種不同的男女結婚;
背德法——對於戀愛行為的限制與懲罰;
其他在醫療、宗教、就職等方面都作出相當的限制。

南非的種族隔離政策,不但引發國內的反彈與抗爭,更引發國際社會的攻擊與經濟制裁
1989年戴克拉克擔任南非總統後,便釋放反對種族隔離政策而入獄的曼德拉
並且於1990年解除戒嚴
1991年南非共和國廢止人口登記法、原住民土地法與集團地區法,在法律上取消了種族隔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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